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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议会职能 > 会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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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安排

集会

地方议会并非无时无刻地搞活动,而是安排一定的期间进行活动。而且为了行使赋予议会的权限,需聚


集在特定的场所,这就是所谓的集会。集会的种类分为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 有必要时,按照议员或议长的召集要求召开会议。

定期会议 : 不需经某个人的要求或繁琐的程序,每年定期召开2次,至于定期会议的开会日期 及其他关于运营方面的事项,按照由当年的

地方自治团体制定的条例而定。

第1次定期会议于每年7月5日召开。

第2次定期会议于每年12月1日召开。

※但,进行总选当年的第1次定期会议,可经过议会的议决,定于9月或10月份召开。

有权召集会议者

1) 议员

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须由1/3以上在籍议员的联名要求,按照其要求,议长须在15日以内召开会议。

2) 议长

总选结束后,遇到需通过首次集会及地方议会来议决问题时,为了解决问题,议长可以行使要求召开会议的权限。

3) 召开临时会议的特殊情况

在闭会期间,为了调查特定的事件,1/3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进行行政事务调查时,可以视作为议员们要求召开临时会议,议长须在15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有权召集者及召开日期

1) 有权召集会议者

从原则上来讲,地方议会的有权召集会议者应该只有议长一人。(但是,地方议员总选后的第一次集会则因为没有议长,所以不得已由议会事务局长来全权代理)有权召集会议者-议长无权拒绝某议员或某团体长官提出的召集会议的要求,须秉公办事。

2) 召集日期

有召集临时会议要求时,议长须在要求之日起15日以内召集会议。这并不是说要在15日以内公告召集会议的消息,而是要召集完毕该会议。(但,总选后的第一次临时会议,议长可在议员任期开始之日起25日以内召集会议)定期会议则不需召集要求,每年照例于规定日期自动召开。

集会公告

1) 集会公告有权者

-议长(地方自治法第39条2项)

-副议长 : 议长缺席或无法与会时

2) 集会日期: 自要求召集会议之日起15日以内

3) 集会场所 :当年地方议会的本会场所(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在其他场所召开)

4) 集会公告日期

- 开会日前的5日以前公告

- 除开会当日和公告日之外,确保在5日之前公告

- 情况紧急时,虽然未必要遵守上述程序,不过就是情况再紧急,也要做出公告。

5) 变更或取消集会公告

- 从原则上来讲,一旦议长公告了召集会议,就不能取消。因为从其性质上来讲,这属于准法律性行政行为,故会发生公正力并关系到法律秩序问题。

- 在不得不变更集会公告时,必须将变更的事实尽快通报于各议员及相关机构。

本会的议事进行程序

宣布开会> 议事定员(须出席在籍议员的1/3以上) 报告 > 报告人:事务科(议事部长-记录在会议录中的一般事项 提交议事日程 审查报告(建议说明) >  审查报告: 报告人-提交案件的相关委员长或其代理委员,建议说明: 说明人-建议人 对象案件(대상안건)-未经委员会审查的案件,即因委员会在审查期间内,无端未经审查,而提交到本会的案件 质疑/讨论 > 质疑/讨论: 欲进行质疑或讨论的议员须提前向议长申请。申请进行讨论时,各议员须明确表态反对或赞同,等反对人先说出反对的理由,并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可通过议决来省略。 表决 宣布(议决)表决结果 >  宣布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