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
地方自治团体的居民(包括法人,团体)都拥有对时任地方议会或自治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机构表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或者在居民权受到侵害时,要求相关部门索赔,并要求公务员改正错误等的请愿权。
向地方议会提出请愿时须经1人以上归属当年议会议员的介绍(地方自治法第73条),并在请愿书上附上介绍议员的介绍意见书,一同提交。议会经审查后,要是认为其内容妥当,便可作为议会对请愿内容的议事,采纳该「意见书」。 如果被地方议会采纳的请愿内容是议会能够自行处理的事项,便可自行处理,如果不是能够自行处理的事项,便移交给自治团体议长来处理。
请愿处理程序
撤销请愿
如果请愿人想要撤销已被议会有效接受的请愿书,须在说明撤销原因的撤销书上填写请愿人的签名、盖章(如果是多数请愿人,则由代表人签名、盖章)以及介绍议员(介绍人代表)的签名和盖章后提交。而如果该请愿书被悬在委员会及本会时,须经委员会及本会的同意才能撤销。
接受请愿时需具备的文件
请愿书的形式要求
1.请愿人住址、签名、盖章(不能用官印或职印,须用个人印章)
2.提交机关为议会或议长
3.介绍议员的盖章(注册人)
4.附上介绍意见书
5.附加必要的参考资料。
陈情
陈情是不需议员介绍,可随时提出的,不需由议会议决的案件。其种类有陈情书、建议书、请求书、咨询书、号召书等等。被市议会事务科接受的陈情书,由地方议会职员予以处理,经议长裁决之后,向陈情人通知结果。设有常任委员会,并部署着委员会专业职员的地方议会,将陈情书按不同的所管部门分类,交付给各常任委员会,再由相关部门的职员对此做检讨、处理,并得到委员长的裁决之后,再向议长报告,最后由议长向陈情人通知结果,这是常规的处理程序。
陈情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