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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议会职能 > 请愿/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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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陈情

请愿

地方自治团体的居民(包括法人,团体)都拥有对时任地方议会或自治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机构表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或者在居民权受到侵害时,要求相关部门索赔,并要求公务员改正错误等的请愿权。 向地方议会提出请愿时须经1人以上归属当年议会议员的介绍(地方自治法第73条),并在请愿书上附上介绍议员的介绍意见书,一同提交。议会经审查后,要是认为其内容妥当,便可作为议会对请愿内容的议事,采纳该「意见书」。 如果被地方议会采纳的请愿内容是议会能够自行处理的事项,便可自行处理,如果不是能够自行处理的事项,便移交给自治团体议长来处理。

请愿处理程序

提出请愿书 > 经1人以上议员的介绍,并在请愿书上填写请愿人的姓名、住址后签名,盖章。
向本会报告 >议长认为有必要的请愿内容,以及同已设有的特别委员会有关的请愿内容,便交付给相关特别委员会。
交付给常任委员会 > 要是有相关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提交请愿书的议员,要说明该请愿书的宗旨。
向常任委员会提交/审查/议决 > 自交付之日起,10日以内进行审查(闭会期间除外)
向议长提交审查报告(公文) > 对不予受理的请愿内容提出异议时,议长须事先与负责交付请愿内容的相关常任委员会进行协议。
向本会提交/审议/议决 > 至于认定没必要向本会提交的请愿内容,可直接向议长报告其处理结果,并由议长负责通知请愿人其结果。
 移交给团体长 > 如果认为是须由团体长亲自处理的请愿内容,便附上议会的意见书,同请愿书一同移交给团体长。
 报告请愿处理结果 > 将请愿的处理结果向议会报告。议会便直接向请愿人和介绍人通报结果。

撤销请愿

如果请愿人想要撤销已被议会有效接受的请愿书,须在说明撤销原因的撤销书上填写请愿人的签名、盖章(如果是多数请愿人,则由代表人签名、盖章)以及介绍议员(介绍人代表)的签名和盖章后提交。而如果该请愿书被悬在委员会及本会时,须经委员会及本会的同意才能撤销。

接受请愿时需具备的文件

请愿书的形式要求

1.请愿人住址、签名、盖章(不能用官印或职印,须用个人印章)

2.提交机关为议会或议长

3.介绍议员的盖章(注册人)

4.附上介绍意见书

5.附加必要的参考资料。

陈情

陈情是不需议员介绍,可随时提出的,不需由议会议决的案件。其种类有陈情书、建议书、请求书、咨询书、号召书等等。被市议会事务科接受的陈情书,由地方议会职员予以处理,经议长裁决之后,向陈情人通知结果。设有常任委员会,并部署着委员会专业职员的地方议会,将陈情书按不同的所管部门分类,交付给各常任委员会,再由相关部门的职员对此做检讨、处理,并得到委员长的裁决之后,再向议长报告,最后由议长向陈情人通知结果,这是常规的处理程序。

陈情处理程序

申请陈情 (访问) > 所管委员会 (交付/检讨) > 通知结果(向议长通知) >向陈情人通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