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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议会职能 > 地位/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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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权限

地方议会的地位

随着怎样构成执行机构与地方议会的关系,地方议会的地位有所不同。两个机构的组织形态有很多种。我国的情况,可以说是属于两个机构处于对立关系的机构对立型。

作为居民代表机构的地位

由居民选举出的议员构成,赋有审议、决定自治团体的重要议事的,居民代表机构的地位。也就是居民不能够直接参与到地方自治的行政,而是以选派出他们的代表,间接参与行政的方式。对于这种间接参与政治的方式来说,必须有一个能够承担居民代表功能的机构,而在地方自治团体中,正是由地方议会承担这一功能。

作为议决机构的地位

所谓议决机构的地位,是指自治团体对某些重要事项的决定,赋有做出最终决定的功能。也就是说,它有权最终审议、决定自治团体的与居民负担相关的事项,调整条例,运作团体等等该地区的一系列政策问题。由地方议会决定的事项便由执行机构来执行,因此执行机构赋有最终确定自治团体决定的权限,在这一点上,它的作用就要比仅止于提出意见的咨询机构大得多了。

作为立法机构的地位

它还赋有制定自治团体的法令,即条例的功能,以及处理所有相关业务的,立法机构的地位。应该说,地方议会行使立法权是其最基本的功能。虽说自治团体的议长也赋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可那是按照地方议会制定的条例的委任来制定的。

作为监督机构的地位

它还赋有监督执行机构是否在合法、合理地执行行政的监督机构的地位,通常人们普遍认为,地方议会行使的这一功能并非其本质的功能,而是为了起到立法作用的暂时性功能。

地方议会的权限

地方议会的权限是根据地方自治法和地方财政法等地方自治相关法令赋予的。

议决权

是决定自治团体或议会本身议事的权限,根据它来制定、废除条例,并根据审议、确定、认可预算案和结算的法令及条例来审议、议决属地方议会权限之内的事项及重要政策。目前我国地方议会的议决权范围采用的是限制性列举主义,其特点是那些在法令及条例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将从议会的议决对象中排除。

- 地方议会的议决事项 -

①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35条第1项的规定制定的11种议决事项

◦ 条例的制定及废除

◦ 预算的审议确定

◦ 结算认可

◦ 征缴,征收除法令规定以外的使用费、手续费、分配额、地方税, 加入费用

◦ 设置、运用基金

◦ 按总统令来执行的重要财产的取得、处分

◦ 按总统令来执行的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及处理

◦ 除了法令和条例规定以外的预算外义务负担或权利的放弃

◦ 请愿的受理和处理

◦ 有关同海外地方自治团体的交流、合作的事项

◦ 其他根据法令,当属其权限范围的事项

② 根据地方自治法令或其他法令,需得到地方议会议决的事项

③ 根据当年自治团体的条例,须通过地方议会议决的事项

行政监督权

作为居民的代表机构,地方议会赋有监督并控制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状况的权限。地方议会的监督、控制权具体体现在它对地方行政事务的监督权及调查权。并且它还有权向地方团体长官的辅佐机构(公务员)要求查看员工的出席情况表、资料、工作报告书等,以此来进行监督。

自律权

在地方议会的组织及运作方面,不受国家或执行机构的干扰及干涉,全权自律的权限。

- 地方议会的自律权 -

① 会议规则的制定权

② 会议的开闭及会期的决定权

③ 维持秩序的权力

④ 对议员的惩戒及资格进行审查的权力

⑤ 对议长•副议长的不信任权

⑥ 内部组织权等等

选举权

地方议会还可根据选举权来决定议事。选举权分别都有对议会内部组织组成员的选举权,还有根据自治法令以外的法令,以及按照当年的地方自治团体条例赋予的选举权。

① 为内部组织进行的选举

◦ 选举议长•副议长

◦ 选举临时议长

◦ 选举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 选举特别委员会委员长

② 为组成内•外部机构的选任及推荐

◦ 选任结算检查委员

◦ 推荐团体长官所属的各种委员会委员等等(团体长官的要求,法令•条例的规定)

请愿处理权

A作为居民的代言机构,受理并处理该地区居民经1人以上地方议员介绍,提出的请愿的权限。

表明意见权 (提出意见权)

为了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共利益,每个议员都赋有对当年自治团体的执行机构、中央政府、其他自治团体、 以及其他公共民间团体等外部机构提出或表明自己意见的权限,可以说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并对地方议会的议决权及监督权而附加的权限。意见表明权通常以决议案形式提出,并经过委员会和本会议的议决。

要求出示文件(资料)的权限

为了监督执行机构的事务,并顺利进行案件检查,每个议员都赋有向相关团体的长官要求提出相关文件的权限。而要求出示文件,须在要求出示日期的3天以前通报对方。

要求出席并询问的权限

本会或委员会为了就某个案件进行审查,有权向相关人员提出质疑,并要求相关团体的长官出席,而且为了在休会或闭会之间也能够就自治团体的行政问题提出质疑,并得到答复,备有「书面质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