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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议会职能 > 行政事务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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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务监察调查

每年召开的第1次定期会议期间,在7日以内的范围实施行政事务监察,对于特定的事件可随时进行行政事务调查,以此来加强行政的透明性和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功能,要对利川市事务中的特定案件进行调查时,如果是1/3以上的在籍议员提议的案件,将通过本会议决进行调查。监察及调查可以确认现场或要求出示相关资料,还可要求市长、副市长或公务员出席,使其宣读证人誓言后,再听取证言。如果有要求出席的证人未应出席的情况发生,便把其不应出席的正当理由书在证人出席日期或陈述意见日的前一天提交给议长。

事前准备
决定监察时期 > 第一次定期会议期间的7天之内
拟定监察计划书 > 各常任委员会
监察计划书及对象机构经本会认可 > 认可计划书及对象机构
选任事务辅助人员 > 议会事务职员
递送监察计划书 > 通知团体的长官
实施
实施行政事务监察 > 各常任委员会
结果处理
结果报告书提交给议长> 各常任委员会
由本会处理监察结果 > 采纳纠正及处理要求事项
通知纠正及处理要求事项 > 移交给团体长官
报告纠正及处理结果 > 团体长官,被监察机构 → 向议会报告
将纠正及处理结果向委员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