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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议会职能 > 审议议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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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议案程序

要求再议条例案时(在接到之后20日以内,以合理的理由), 议会接受后要在本会中处理,移交,并向地方自治团体公布,再向大法院起诉。

条例案等一般的议案

议案的提出,提案,提议 > 市长、1/5以上在籍议员或者10人以上联名,委员会,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市长)
接受 > 确认条件
向议长报告 > 由相关常任委员会决定
向本会报告 > 本会开会时,及时报告
提交给常任委员会 > 提交给负责相关业务的委员,组成特别委员会时,提交并审查
常任委员会审查 > 报告事项 .回答质疑 .提交议案 .赞成·反对讨论 .提议说明 .逐条审查 .检讨报告(专门委员) .议决
本会审议 > 报告议员会议的审查结果 .质疑·讨论 .议决
移交到地方自治团体 > 预算案在3日以内移交,条例案在5日以内移交
公布 > 在移交之后的20日以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