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ホーム > 議会の機能 > 会期運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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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運営

集会

地方议会并非无时无刻地搞活动,而是安排一定的期间进行活动。而且为了行使赋予议会的权限,需聚


集在特定的场所,这就是所谓的集会。集会的种类分为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 有必要时,按照议员或议长的召集要求召开会议。

定期会议 : 不需经某个人的要求或繁琐的程序,每年定期召开2次,至于定期会议的开会日期 及其他关于运营方面的事项,按照由当年的

地方自治团体制定的条例而定。

第1次定期会议于每年7月5日召开。

第2次定期会议于每年12月1日召开。

※但,进行总选当年的第1次定期会议,可经过议会的议决,定于9月或10月份召开。

有权召集会议者

1) 议员

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须由1/3以上在籍议员的联名要求,按照其要求,议长须在15日以内召开会议。

2) 议长

总选结束后,遇到需通过首次集会及地方议会来议决问题时,为了解决问题,议长可以行使要求召开会议的权限。

3) 召开临时会议的特殊情况

在闭会期间,为了调查特定的事件,1/3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进行行政事务调查时,可以视作为议员们要求召开临时会议,议长须在15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有权召集者及召开日期

1) 有权召集会议者

从原则上来讲,地方议会的有权召集会议者应该只有议长一人。(但是,地方议员总选后的第一次集会则因为没有议长,所以不得已由议会事务局长来全权代理)有权召集会议者-议长无权拒绝某议员或某团体长官提出的召集会议的要求,须秉公办事。

2) 召集日期

有召集临时会议要求时,议长须在要求之日起15日以内召集会议。这并不是说要在15日以内公告召集会议的消息,而是要召集完毕该会议。(但,总选后的第一次临时会议,议长可在议员任期开始之日起25日以内召集会议)定期会议则不需召集要求,每年照例于规定日期自动召开。

集会公告

1) 集会公告有权者

-议长(地方自治法第39条2项)

-副议长 : 议长缺席或无法与会时

2) 集会日期: 自要求召集会议之日起15日以内

3) 集会场所 :当年地方议会的本会场所(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在其他场所召开)

4) 集会公告日期

- 开会日前的5日以前公告

- 除开会当日和公告日之外,确保在5日之前公告

- 情况紧急时,虽然未必要遵守上述程序,不过就是情况再紧急,也要做出公告。

5) 变更或取消集会公告

- 从原则上来讲,一旦议长公告了召集会议,就不能取消。因为从其性质上来讲,这属于准法律性行政行为,故会发生公正力并关系到法律秩序问题。

- 在不得不变更集会公告时,必须将变更的事实尽快通报于各议员及相关机构。

本会的议事进行程序

案件処理
開議宣言>議事定足数(在籍議員3分の1以上の出席) 報告>報告者:事務課(議事チーム長 - 議事録に基づく一般的な事項 議事日程設定>審査報告(提案説明)>審査報告: 報告者-選定案件の所管委員長または委員長に代わる所属委員、提案説明: 説明者-提案者 대象案件-委員会の審査を経ていない案件、委員会が理由なく審査機関内に審査を終えず本会議に付議された案件
質疑/討論 > 質疑/討論: 質疑討論をしようとする議員は議長に申請、討論申請書反対または賛成の意を通知し、反対者がまず発言、委員会の審査を経た案件を議決で質疑討論省略可能
表決 > 表決結果宣布(議決)  >  散会宣布